註: 1. 電子信箱(意見橋)及書面及電話陳情案件,請承辦人於收文3日內,先行回報處理結果,3日未回報處理情形,課員需通知承辦人員盡速辦理。 2.人民陳情案處理時效以7日為限,超過7日未結案為逾期案件。 3.每週於所務會議需檢討人民陳情案執行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