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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人自主權利法

病人自主權利法
病人自主權利法

病人自主權利法是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,法案中明確保障每個人的知情,決策與選擇權,同時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、無法清楚表達時,他的自主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。

 

此外拒絕醫療的部分可事先透過「預立醫療決定」(Advance directive,AD)決定,一旦自身面臨特定五款臨床狀態時,是否要以「醫療介入」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、亦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權利。

 
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同時也保障醫療人員在病人面臨五種臨床狀態時,有明確的遵循依歸,並獲得法律完全的保護。

 

⋙特定臨床狀況:

末期病人

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

永久植物人狀態

極重度失智

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、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

  • 市府分類: 衛生醫療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6-03-25
  • 發布日期: 2026-03-18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大甲區衛生所
  • 點閱次數: 1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