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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俗調理衛教單張

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制定臺中市民俗調理業者應注意事項 一、為兼顧社會現況,加強輔導民俗調理業者,不致動輒觸法,特訂定本須知。 二、所謂「民俗調理」係指未使用儀器,未交付或使用藥品,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,對人體所為之處置行為,如藉按摩、指壓、刮痧、腳底按摩、收驚、神符、香灰、拔罐、氣功與內功等方式,或未涉及接骨,或交付內服藥品,而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、外敷生草藥與藥洗,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。 三、下列行為屬醫療行為之範疇,民俗調理不得為之,違者,依醫療法規及相關法令規定論處: 1. 使用針刺穴道、經脈或放血。 2. 推拿、整脊。 3. 替人拔罐時,為侵入性放血或針灸行為。 4. 薰臍療法。 5. 判讀X光片、開立處方或診斷書。 6. 使用熱光照射、電療、振動及牽引等相關物理治療儀器。 7. 其他涉及醫療專業評估、診斷與治療等醫療行為。 四、自行研製生草藥非屬民間習用藥,不得為人外敷或內服,違者應受醫師法、藥事法論處。 五、民俗調理,不得以下列方式為廣告,違者,依醫療法規及相關法令規定論處: 1.市招懸掛為「損傷接骨整復」、「接骨所」、「推拿所」或稱「整脊師」、「整 復師」等醫療專業名稱字樣。 2.為醫療廣告或宣傳療效。 3.假借他人名義或記者採訪報導為宣傳。 4.以公開祖傳秘方或摘錄醫學刊物內容宣傳療效。 六、民俗調理行為如發生於醫療法第2條所稱醫療機構中,該醫療機構負責醫師應負督導責任。中醫診所設有「民俗調理區」,就「醫療行為」及「民俗調理」於其執行及作業動線,有明確區隔者,得於101年4月30日前,繼續由原容留之民俗調理人員從事民俗調理服務,但不得再繼續擴增相關設施、增加或更替人員。 七、本應注意事項未規定者,悉依各醫療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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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市府分類: 一般行政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19-06-10
  • 發布日期: 2011-12-29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
  • 點閱次數: 235